会籍转入

会籍转入。

会籍转出

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《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》 的通知(总工发〔2016〕35号)

三、工会会员会籍管理,随劳动 (工作)关系流动而变动,会员劳动 (工作)关系在哪里,会籍就在哪里,实行一次入会、动态接转。

会籍保留

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《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》 的通知(总工发〔2016〕35号)

十三、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(工作)关系并实现再就业的会员,其会员会籍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。如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,其会员会籍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,待所在单位建立工会后,再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。

会籍除名

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《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》 的通知(总工发〔2016〕35号)

二十三、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,开除会籍。开除会员会籍,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,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,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,同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。

会籍退会

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《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》 的通知(总工发〔2016〕35号)

二十二、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,工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。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,由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,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