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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管辖提示

根据《公证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,可以向户籍所在地、经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。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,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;申办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的公证,不受管辖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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